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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乡**村**号,现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鲁*****挂“豪沃”牌重型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至326省道东平县彭集街道**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步行的陈某某相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现场报警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陈某某符合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8日与陈某某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给付法定赔偿范围以外的生活补助费3.8万元,陈某某亲属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范某某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驾驶证复印件、调解协议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彬彬

检察官助理张帅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663932****。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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