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泾阳县,家住泾阳县**镇**村**组**号,农民。2020年5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30日09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陕DA****号福田五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泾阳县泾石口路由西向东前往泾阳县蒙家桥准备保养检查车辆途中,当其驾驶车辆行至中张镇周家道村东段时,由于未保持安全车速,与前方同方向行驶正在左转弯掉头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相撞,致电动车驾驶人郭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拨打“110”后让他人替自己报案,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赔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33000元。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事故现场勘查图、现场勘查笔录、勘查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二运
检察官助理:周丽娟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补充材料壹册(共壹拾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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