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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81********,土家族,大专文化,龙山县**学校教师,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街道**路**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载向某某从龙山县他砂乡出发沿国道209线往龙山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辆行至**镇**村**组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其所驾车辆发生侧滑,驶入对向车道与道路左侧防护栏发生碰撞,后又与丁某甲驾驶的湘******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丁某甲当场死亡,两车及道路护栏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经认定,王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死者丁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驾驶人及车辆信息、证件复印件、现场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相关照片、到案经过、安葬协议、收条、证明;2.证人周某某、向某某、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复核受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大鸿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候审,联系电话1376215****、19974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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