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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7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镇陈元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修屯河村附近路段,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将由北向南骑自行车人李某某撞倒,致李某某受伤。肇事后,被告人王某某未按规定保护现场、及时报警。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区公安局司法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鉴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扣押机动车凭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刁君冲
检  察  员:  姜广华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3052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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