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7日8时15分,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冀F****号三轮汽车沿着安新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北向南左转弯的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王某乙相撞,造成被害人王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为颅脑损伤以及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安国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和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红俊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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