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于2019年8月1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设)签订《经济责任承包合同》,约定2013年至2015年期间**建设下属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分公司)由王某某承包并自负盈亏,承包期内所有工程款需先进入**建设指定银行账户预扣管理费后返还广州分公司。2014年8月13日,**建设正式任命被告人王某某为广州分公司负责人,由王某某全权负责广州分公司所属的工程项目经营管理工作。2015年**建设与梅州****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建设承建梅州****大酒店二期豪生苑工程(以下简称豪生苑项目),该项目实际由王某某负责。被告人王某某在负责豪生苑项目过程中,未经**建设同意,通过路边小广告上的电话联系专门刻制假章的人员私自刻制了印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字样的印章1枚,并加盖在1份《委托付款通知书》上,将本应先进入**建设指定银行账户的工程款直接转至广州分公司银行账户用于豪生苑项目。后被告人王某某将该枚印章销毁。
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建设签订《内部责任承包合同》,由王某某承包**集团(梅州)有限公司天悦湾项目(以下简称天悦湾项目)并担任项目负责人。被告人王某某在负责天悦湾项目过程中,未经**建设同意,通过路边小广告上的电话联系专门刻制假章的人员先后两次私自刻制了印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字样的印章共计2枚,并加盖在12份《付款委托书》、《委托付款函》上,将本应先进入**建设指定银行账户的工程款直接转至广州分公司、工人工资卡、材料商等银行账户。后被告人王某某将上述2枚印章销毁。
2018年7月6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加盖在上述13份委托付款材料上的3枚印章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样本印文不是由同1枚印章加盖而成。
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广州东站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经济责任承包合同、收款账户函、委托付款函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谢某某、叶某某、舒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公司授权,私自刻制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琤琤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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