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71********,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镇**村,现住该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7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号牌号码为鲁******的小型面包车,沿莱芜区顺河北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顺河北街水文局门口处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莱芜区大队的执勤民警查获。对王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7mg/100ml,后带其到济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静脉血液。2020年02月06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7.0±6.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等;2.鉴定意见: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3. 勘验笔录;4.视听资料:执法录像;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分明
2020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
1516344****。
2.本案案卷材料、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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