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街**街**号**单元**室,现住晋城市城区**街**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9日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8日00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Q****号“马自达”牌小轿车,沿晋城市城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路段时,撞至横在道路中间的广告牌上,造成车辆和广告牌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1.8mg/100ml。经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当事人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李某某、张某乙等2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三千元,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海波
检察官助理:续念念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街**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8635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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