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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7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88********,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泸西县**镇**村委会**村一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车,沿弥勒市**路由西向东驶往**方向,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处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与由葛某某驾驶的沿**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的云******号车相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84.48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丽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876072****;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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