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23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蒙C*****号小型越野车沿海南区广场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鹏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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