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 ,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梨树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0时50分许, 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吉C*****号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铁东区北二经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王某甲体内乙醇含量为100.7mg/100ml。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在送检的王某甲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发破案经过;(2)查获经过;(3)户籍信息证明;(4)违法犯罪经历查询;(5)呼吸式酒精检测单;(6)机动车信息查询单;(7)驾驶人信息查询单。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全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 。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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