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镇**街**号,暂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1时24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鲁H****6号灰色“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天津市北辰区津永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屈店闸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芳
检察官助理:刘聪聪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联系方式:13194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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