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公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70********,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蒙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11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镇**蛋糕店前,与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的张某某驾驶的蒙G******号小型轿车相撞,致王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王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43mg/lOOml。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反馈记录单、破案简介、归案说明、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归案说明、提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协议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悔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红艳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