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移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0月16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移交本院审查办理。2019年11月4日本院依法受理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5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白色**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西二环由北向南行驶到南二环西二环地道桥南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09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钟绍军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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