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住北京市大兴区**店镇**村,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6时0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的二轮摩托车沿廊坊市广阳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镇**宾馆东侧时,与王某某所驾驶车牌号为京******的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廊坊市交警一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负次要责任。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为86.6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王某某、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庆文
检察官助理:于硕石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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