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住**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6日21时,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冀T1****轿车沿3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超车时与顺行方向王某乙驾驶的冀FH****(冀F****)挂货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王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王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其含量为194. 82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谅解书等;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敬雅

2020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公安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