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6日21时,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冀T1****轿车沿3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超车时与顺行方向王某乙驾驶的冀FH****(冀F****)挂货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王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王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其含量为194. 82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谅解书等;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敬雅
附:1.被告人王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公安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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