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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由淅川县滔河乡刘伙村向闫楼村行驶,行驶至周沟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86.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2、鉴定意见;3、证人方某某证言;4、血样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王某某系无证驾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范丽宁

二0二0年四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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