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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乡**村**组,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1点2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济南大龙”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黄州区翠堤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35.8mg/100ml、136.1mg/100ml。经抽取王某某血样进行司法鉴定,其结果为133.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报告、户籍信息、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违法人人车一体照片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鄂黄冈中泽鉴字[2020]毒鉴字第1000号。5.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梦琴

检察官助理:伊胜鹏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号**,电话1807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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