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蕲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妹妹家吃饭并饮酒,在被其妹夫的弟弟开车送至蕲春县一中老校门附近后,王某某驾驶鄂J3****号牌的二轮跨式摩托车向赤东镇张岗村方向行驶,在行至豁口村四组路段时不慎摔倒至本人昏迷。经路人报警后,交警执法人员到现场发现其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其带至蕲春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样,后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2.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浩
检察官助理:童登科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7.证人名单一份
8.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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