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性,1975年8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8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阜平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阜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2018年被阜平县公安局以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3时50分许,阜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阜平县西门路段执勤时,一辆车牌号为冀F2****长安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过来,民警示意停车检查,经查,该驾驶员叫王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对其抽取血液进行酒检查,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金岭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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