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3月03日凌晨0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朋友在阿克苏市**KTV娱乐,娱乐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饮酒,于凌晨0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新N6****号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从**KTV停车场行驶至南工业园区纺织大桥桥下的临时交通信号灯路口处,向左转弯时碰撞到旁边的路沿石,被告人王某某的朋友报警后,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63mg/100ml(国标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状态),属于醉酒驾驶行为。
2、2019年10月0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阿克苏市**小区楼下饭馆吃饭,吃饭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饮3瓶红乌苏啤酒,于当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新N6****号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从**小区楼下行驶至世纪广场警务站前路段,被执勤民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57mg/100ml(国标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状态),属于醉酒驾驶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吊销驾照后仍然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3个月8天、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检察员:王晓燕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在阿克苏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起诉书十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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