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县**乡**村**组**号,暂住太原市**街**区**房**。2017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6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晋E****3号棕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沿东峰路(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朝阳街往南100米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50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雅萍

                                检察官助理:刘甲慧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535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