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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受贿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雁检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7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曾任桂林市临桂县(区)**局**,案发时系临桂区**专委**,户籍所在地广西临桂县**镇**路**号**室,现住桂林市临桂区**园**栋**单元**室。因犯受贿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因涉嫌受贿罪,2018年10月29日被桂林市雁山区监察委员会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桂林市雁山区监察委员会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桂林市雁山区监察委员会复杂,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担任临桂县(区)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秦某某挂靠的江西省古月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宏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城线公路、穴田中桥改建、陶善至平水通建制村水泥路工程等施工项目提供帮助。2016年初,被告人王某某在**小区内收受秦某某给予的好处费20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与原临桂县(区)**所**毛某某(另案处理)分别利用职务便利,为承接临桂县(区)农村公路、桥梁设计、钻探业务、监理项目和开展合作的单位提供帮助,并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承接单位返还款;合作单位收取部分利润作为返还款。被告人毛某某与王某某共同受贿95.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4年,毛某某安排该**所**唐某某收取饶某某挂靠桂林通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桂林路泰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承接的临桂县黄沙至围岭、浔江至白马公路等监理项目返还款共计25万元。唐某某将所收款项交给了毛某某。

2014年,毛某某安排唐某某收取饶某某挂靠钦州公路处设计室承接临桂县江州至保合至安乐、浔江至步厄通建制村水泥路工程项目设计返还款12万元。唐某某将所收款项交给了毛某某。

2015年,毛某某收取陶某某挂靠龙胜交通勘察设计室承接临桂县茶洞乡仁义至温良、黄沙乡围岭至滩头通建制村水泥路工程项目设计返还款共计15万元。

2014年至2015年,毛某某收取桂林汇通路桥勘查设计有限公司徐某某承接的临桂县穴田桥、山背桥、乐林桥、大塘桥等危桥改造工程的项目设计;五通至西南三级公路的改建工程项目设计等项目返还款16.5万元。收取由徐某某介绍的建材桂林地质工程勘察院冯某某承接的临桂县穴田桥、山背桥、乐林桥、大塘桥、高保桥、龙山桥、鸡冠头桥危桥改造工程的钻探返还款12万元。该返还款经徐某某交给毛某某。毛某某合计收取28.5万元。

2013年,被告人王某某与毛某某商量,决定与广西桂发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实验室合作,利用其公司资质成立实验室,同时让该公司在临桂县开展业务的同时,返还部分利润,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毛某某安排唐某某收取该公司业务利润返还款共计15万元,唐某某将所收款项交给了毛某某。

上述服务单位返还款共计95.5万元,由被告人王某某和毛某某共同占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任免材料、关于调整临桂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成员的通知、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银行支付凭证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唐某某、饶某某、陶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人员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唐世平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四册

3.涉案赃款暂扣于桂林市雁山区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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