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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一部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桥区********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27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21时30分许,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民警在宿州市汴河路与西昌路交叉口路段开展酒后驾驶检查活动时,发现一辆号牌为皖LN00**号小型轿车形迹可疑,遂示意该车辆停车接受检查,该车驾驶员被告人王某某看见交警后打开车门即逃跑,被交警抓获。被告人王某某拒不配合交警进行呼气酒精检测,2019年2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被送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检验,在医院化验室,北关派出所民警罗某某、郭某某、丁某某协助配合交警张某某、韩某某、李某某、郝某某对涉嫌醉驾的被告人王某某采血,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拒不配合,对执法民警进行言语辱骂,先攥着交警张某某手部敲击采血台面,后又朝民警罗某某左面颊击打一拳。经鉴定,罗某某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1.82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2月14日被北关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到北关派出所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宿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3.证人丁某某、韩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乙醇检验报告;

6.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宿州市公安局现场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 姝

代理检察员:徐桂萍

2019年5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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