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4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泽县,现住临泽县**镇**村**号。经营临泽县**保健品店。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2020年11月17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为获取非法收益,利用其经营的临泽县**保健品店,容留、介绍刘某甲、刘某乙二人在保健品店和三楼出租房内从事卖淫活动,并对嫖娼人员支付的嫖资,向卖淫女收取一定的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检查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景某某、程某某、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法律规定,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和牵线搭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银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诉讼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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