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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刑检刑诉〔2018〕34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区,现住敦化市****综合楼**。曾因容留、介绍卖淫行为,于2018年5月19日被敦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8年9月18日被敦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胡某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巡逻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8日22时40分许,在敦化市**街**综合楼**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未挂牌旅店内,王某某与其丈夫田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收取孙某某嫖资人民币60元,容留、介绍失足妇女沈某某与孙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民警查获。2018年5月19日,四人均被予以行政拘留的处罚,收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元。 

2018年09月11日20时许,在敦化市**街**综合楼**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未挂牌旅店内,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董某某嫖资人民币100元,容留、介绍失足妇女王某甲与董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民警查获,违法人员王某甲、董某某被敦化市公安局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收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二)证人王某甲、董某某、范某某、彭某某、田某某、孙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五)视听资料;

(六)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一年内曾因容留、介绍一名妇女卖淫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介绍另外一名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龙一

2018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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