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4********,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中共党员,出生地福建省晋江市,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办理了福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福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及银行账户(包括银行U盾)等材料,后在明知上述材料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给“陈总”等人(均另案处理),致使上述福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州****电子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的银行账号被蔡某某等人(已另案移送审查起诉)用于网络赌博网站资金转移支付结算。经查,截止2020年6月24日,上述5家银行账户合计进账519247370.26元和出账518904386.07元。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到案经过、内资企业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网络赌博报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福建锐眼司鉴定[2019]数鉴字第1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提供的银行账户可能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俊阳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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