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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1月19日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3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11月,在淅川县九重镇丹阳村,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经营的丹缘宾馆内,设置麻将机供人赌博,共抽头渔利五、六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熊某某等人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麻将机供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范丽宁

二0 二0年四月十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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