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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号,现住址福建省宁化县****小区****室。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09年9月25日被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1月11日被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9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23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宁化县****新城的废品收购店,向魏某某、吴某某(均已判刑)以每斤人民币20元的价格,收购二人在宁化县****小区地下室3号配电室盗得的被害人罗某某等人存放于此处的17根主母排、5根零排、6根地排,其共支付人民币5200元给魏某某、吴某某。2019年3月8日,宁化县公安局民警在王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内,扣押被盗铜排11根。经鉴定,被盗铜排11根价值人民币6560.03元。

2019年3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经营的废品收购店被宁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称量罗某某被盗案照片的物证;2.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被告人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电力设备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搜查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罗某某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盗物品单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魏某某、周某某、朱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 宁化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镀锡连接铜排价格认定的鉴定意见;7.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6560.0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荣春

检察官助理:邱 华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宁化县****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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