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41987********,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镇**街**组**号,现住址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3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院南侧路边丁字路口处,被告人王某某因行车纠纷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王某某用拳头将赵某某鼻部、眼眶及脸部打伤。经鉴定,赵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2日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秋杰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方式1581099****;保证人英某某,联系方式15901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