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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察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15时许,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管理处**小区**号楼**单元刮腻子时,因刘某某擅自使用王某某的腻子粉,二人发生争执并互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张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构成轻伤一级,王某某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宏宇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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