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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杀人案)_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4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4194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住河北省固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固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9日被固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应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于2020年6月5日以邮寄形式将本案报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7月6日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以邮寄形式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7月10日受理该案。受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固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其家中持刀将被害人其妻子赵某某杀死。案发后被告人被依法传唤到固安县公安局,归案后如实供述杀害其妻子赵某某的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水果刀、所穿灰色上衣、遗书;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遗书照片等;3.证人证言:刘某某、石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孙某某;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五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家庭琐事故意持刀杀害被害人,致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作案时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同时符合该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跃会

检察官助理:王芳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随案一并移送法院。

6.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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