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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职业农民,家住陕西省**市**县**镇**村****。2020年4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5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县**镇**村王某甲商店,趁店内无人之机,将放在柜台内侧的40条香烟(经鉴定价值2830元)盗走。破案后,部分追回被盗香烟已返还被害人。

2、2018年6月上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县**镇**街道种某干菜店,趁店内无人之机,将放在柜台旁的25条香烟(经鉴定价值1950元)盗走。破案后,部分追回被盗香烟已返还被害人。

3、2018年6月上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县**镇**村刘某某商店,趁店内无人之机,将放在柜台内一桌子下面的14条香烟(经鉴定价值840元)盗走。破案后,所盗香烟已被全部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4、2018年6月11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县**镇**街道种某干菜店,趁店内无人之机,将放在柜台旁的50条香烟(经鉴定价值4150元)盗走。破案后,部分追回被盗香烟已返还被害人。

5、2020年3月15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镇**村**商店,趁店内无人之机,将放在货架上的2条香烟(经鉴定价值500元)盗走。破案后,追回被盗香烟已返还被害人。

6、2020年3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从**县***镇**村实施完盗窃后,返回**途中发现***镇***村108国道旁苗*商店店内无人,遂溜至商店旁的厨房,后砸破玻璃翻入商店内,将放在商店货架上的16条香烟和42盒香烟(经鉴定价值2217元)盗走,后将所盗香烟藏匿于**镇**村其家中。破案后,被盗香烟全部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7、2020年4月7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县**镇**社区大众购物超市,趁店内无人之机,将柜台内桌子抽屉的1502.5元现金盗走。破案后,被盗现金已全部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建刚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建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此 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韬

  2020年9月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

2、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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