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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有华,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30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号,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车库。被告人王有华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6日被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王有华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有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有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王有华在池州市人民医院大门西边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上,见被害人程**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绿源牌电瓶车车钥匙未拔,遂将该车偷走,藏匿至洋浦碧水庄园小区,后将该电瓶车售卖给废品回收人员,卖得赃款人民币2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2019年9月9日晚上,被告人王有华在同晖广场光大银行门前,见被害人黄**放在该处的一辆墨绿色绿源牌电瓶车车钥匙未拔,遂将该车偷走,藏匿至浦西新城小区内准备出售,经池州市贵池区发改委鉴定,该电瓶车的价格为2094.26元。

3.2019年9月12日下午,被告人王有华在同晖城市广场光大银行门前的人行道上,见被害人林**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和橙色相间的雅迪牌电瓶车车钥匙未拔,遂将该车偷走藏匿至洋浦碧水庄园小区内准备出售。经池州市贵池区发改委鉴定,该电瓶车的价格为1741.75元。

4.2019年9月14日上午,被告人王有华在长江中路米兰阳光大酒店门口的马路人行道上,见被害人章**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南方牌摩托车车钥匙未拔,遂将该车偷走藏匿至牌坊街住宅区准备出售。经池州市贵池区发改委鉴定,该摩托车的价格为190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1.​ 被害人林**、黄**、章**、程**的陈述;

1.​ 被告人王有华的供述与辩解;

1.​ 鉴定意见;

1.​ 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有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有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有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有华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有华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智光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有华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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