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8196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昆明市公安局**队辅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队**号,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村**厂**栋**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4时许,被害人王某某盗窃被害人停放在**城路口非机动车道、后被其移至昆明交警**岗亭旁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500元锡特牌电动自行车,并将被盗电动自行车拉回禄劝老家使用。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被盗电动自行车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肖某陈述、证人陈某某等的证言、价格认证及告知、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现场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梅梅
(院印)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825****。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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