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8196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昆明市公安局**队辅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号,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4时许,被害人王某某盗窃被害人停放在**城路口非机动车道、后被其移至昆明交警**岗亭旁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500元锡特牌电动自行车,并将被盗电动自行车拉回禄劝老家使用。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被盗电动自行车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肖某陈述、证人陈某某等的证言、价格认证及告知、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现场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梅梅

(院印)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825****。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