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自述),居民身份证号码42825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镇**村**组**号,现住武穴市**镇**村**。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87年8月28日被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当日被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11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武穴市梅川镇**村**垸,见夏某某的田地有一头灰色公牛,遂见财起心,将公牛盗走。后被告人王某某以5900元的价格将该公牛卖给徐某某。被害人夏某某在公安民警的帮助下找到公牛。徐某某得知公牛为王某某盗窃所得,便将公牛退还给夏某某。
2020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武穴市**镇**村**,见饶某某的老房子门未上锁,房内有一头耕牛,遂见财起心,将耕牛盗走。后被告人王某某以9000元的价格将被盗耕牛卖给方某某。因方某某觉得该牛来历不明,遂将该牛退还给王某某,王某某也将赃款9000元退还给方某某。当日,公安民警将王某某抓获归案,并将被盗耕牛退还给饶某某。
经物价局鉴定,饶某某家被盗耕牛价值为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信息;(2)抓获经过;(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4)怀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5)湖北浠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6)情况说明;2.证人张某某、方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夏某某、饶某某的陈述;4.武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鸣
检察官助理:郭凡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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