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王某某(聋哑人),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罗田县**镇**新区*****超市内,趁工作人员不备,将放置在超市酒柜上层的三瓶茅台白酒装进自己斜挎包里盗走。被盗三瓶茅台白酒进货价格为735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指认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亚平
检察官助理:郑 欢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罗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