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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五人运输毒品案)_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东南检刑诉〔2019〕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81986********,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锦屏县,住锦屏县**乡**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1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81986********,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锦屏县,住锦屏县**乡**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凯里市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1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81983********,侗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锦屏县,住锦屏县**镇**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6月16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凯里市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1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81971********,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锦屏县,住锦屏县**乡**村**组。1987年11月,因盗窃罪被锦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1989年9月,因抢劫罪被锦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7月4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凯里市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1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81994********,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锦屏县,住锦屏县**乡**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凯里市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1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01985********,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住台江县**乡**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经凯里市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声河、杨文河、吴才亮、王先安、杨钦银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分别移送至凯里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凯里市检察院经审查,分别于2018年11月1日、2019年1月4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18年1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8日补查重报,2019年1月9日,本院决定将该案并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吴某某、王某乙、杨某乙及杨某丙(在逃)受犯罪嫌疑人龙某某(在逃)、王某丙(在逃)指使,分批前往云南省昆明市,将大宗毒品由昆明运输至贵州省凯里市以获取高额运输报酬。2018年6月10日晚,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吴某某及杨某丙从凯里驾驶贵G****0号白色现代轿车连夜赶往云南,于2018年6月11日早上到达昆明市,之后根据龙某某电话指示,在昆明市接到大量毒品后藏于贵******号车后备箱,并将该车停于昆明金泰售楼部的停车场内。2018年6月1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乙、杨某乙驾驶租赁的贵H****8号凯迪拉克轿车从凯里出发前往昆明,于2018年6月12日02时左右到达昆明市云天水会与杨某甲、王某甲、吴某某、杨某丙汇合。

2018年6月12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贵H****1号轿车到云天水会附近与王某甲、杨某乙等人见面商量毒品运输事宜。张某某因运输毒品路线与王某甲、杨某乙等人意见不同发生争执,最后在龙某某、王某丙的协调下决定按照由凯里去昆明的路线原路返回,并决定由被告人王某乙、张某某驾驶贵H****1号车行驶最前面,为后面车辆探路,报告行车位置及沿途查缉情况;被告人王某甲、杨某乙驾驶贵H****8号车行驶在中间,同样是为后车报告行车位置及查缉情况;被告人杨某甲、吴某某、杨某丙驾驶贵G****0号运毒车行驶在最后面,按照前车行驶的路线由昆明往凯里行驶,三辆车沿途通过事先准备的手机报告行车位置及沿途毒品查缉情况。

2018年6月13日零时左右,上述三辆车按照分工依次从昆明出发,途经昆明、曲靖、绕过六盘水胜境关毒品检查站后,经安顺、贵阳往凯里方向行使,被告人王某乙、张某某驾贵H****1号车及被告人王某甲、杨某乙驾驶贵H****8号车沿厦蓉高速经都匀往凯里行驶,被告人杨某乙、吴某某、杨某丙因走错高速路口,驾驶贵G****0号车沿沪昆高速经贵定往凯里方向行驶。当被告人王某甲、杨某乙驾驶的贵H****8探路车行使至麻江高速服务区时被民警查获;被告人王某乙、张某某驾驶贵H****1号车逃逸;被告人杨某甲、吴某某、杨某丙驾驶贵G****0号运毒车行使至福泉市黄丝镇附近时,被民警驾车拦截,杨某甲、吴某某、杨某丙为抗拒抓捕,驾车撞开民警拦截车辆逃跑,从黄丝高速收费站冲卡后走210国道往福泉方向逃窜,之后弃车逃跑。随后,民警在福泉市黄丝镇黄丝村大水桥组72号院坝内,查获被告人杨某甲、吴某某、杨某丙丢弃的贵G****0号运毒车辆,在该车后备箱及附近公路边查获毒品麻古(冰毒片剂)共计50包,经称量,净重为31.574公斤。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王某乙、杨某乙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逃跑期间主动投案,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到案后拒不供认参与毒品运输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古(冰毒片剂);2.书证:汽车租赁合同、通话记录等;3.证人张某乙、龙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车辆行车轨迹、高速卡口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吴某某、王某乙、杨某乙、张某某为获取高额报酬,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法院

检察员:黄俊保

2019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声河、杨文河、吴才亮、王先安、杨钦银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被告人张秀武现羁押于麻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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