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王某1,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8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案发前系隆化****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责人,隆化县**电器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隆化县**矿业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镇****村**沟**号,捕前住隆化县**小区****室。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3月27日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于2004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1(曾用名郭某2,绰号“三宝珠”),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8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案发前系隆化县***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隆化县**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高管、隆化县**矿业股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镇**街**号,捕前住隆化县**镇**名苑****楼东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被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1,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83******,蒙古族,中专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隆化县**商贸有限公司董事,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镇**路**号,捕前住承德市双桥区**小区**块地****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别名营营,化名谢小营、谢营),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86******,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案发前系隆化****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隆化县***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隆化县**苗木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镇**村**组**号,捕前住隆化县**镇**小区****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7日被隆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隆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19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日被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1,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83******,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案发前系隆化县**苗木有限公司董事,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捕前住隆化县**镇**村**号。因开设赌场,于2014年8月5日被隆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隆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7日被隆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5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代某1,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89******,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镇**村下卧铺**号,捕前住隆化镇**小区****室。因赌博,于2019年5月16日被承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10月13日被隆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于2012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2,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91******,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镇**村**组**号,捕前住隆化县**小区****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11日被隆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0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被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2(绰号“小胖”),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81977******,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镇**村下铺**号,捕前住隆化县**小区****室。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6月6日被隆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7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被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1(曾用名张某2),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镇**村**组**号,捕前住隆化县**镇**小区****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9月15日被隆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4年5月5日被隆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赌博,于2015年11月17日被隆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被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3(绰号“哑巴小”),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83******,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捕前住隆化县**镇**路下洼子东段**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月23日被隆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6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隆化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滦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1(别名董磊、董二、董二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84********,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镇**村小围场**号,捕前住隆化县**东苑**座****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滦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滦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3,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镇**路**号,捕前住隆化县**镇**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4月9日被隆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时宣告缓刑三年。因多次吸毒,于2014年11月被隆化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6年8月31日出所。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8月9日被隆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滦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81966********,满族,中专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乡**村**沟门**号,捕前住隆化县**小区**座****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隆化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滦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20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1(曾用名高某2),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捕前住隆化镇**街**号龙骧御景****号。因故意伤害,于2018年12月9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滦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滦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1,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捕前住隆化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赌博,于2019年5月16日被承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日被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4(别名小二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83********,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住隆化镇**村**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致死),于2002年5月14日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10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25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改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6日被隆化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滦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1,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94********,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捕前住隆化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6年6月20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被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1,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捕前住隆化县**镇**村榆树底**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0月13日被隆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于2013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滦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同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包某1(曾用名包某2,绰号“包老胖”),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86********,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捕前住隆化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滦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1,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86********,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镇**村街东**号,捕前住隆化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被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2,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81979********,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捕前住隆化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4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徐某5派出所治安拘留三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1(曾用名尹某2),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隆化县**镇**沟村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镇**村北沟**号,住隆化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滦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93********,满族,中专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镇**村**组**号,捕前住隆化县**东苑**门****室。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5月11日被隆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吸毒,于2016年6月16日被隆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吸毒,于2017年10月9日被隆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4月16日被隆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被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1,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94********,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捕前住隆化县**镇**路**街**园子**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被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2,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住隆化县**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滦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徐某1,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89********,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住隆化县**镇**街**组胡同**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滦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邓某1,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住隆化县**镇**村**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滦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4(曾用名李某5、李某6),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88********,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住隆化县**镇**村**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滦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滦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5(别名二刚),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86********,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住隆化县**镇**村**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滦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滦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胡某1,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81********,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住隆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滦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1、郭某1、李某1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等,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0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1日至5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27日至4月11日、自2020年6月11日至6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王某1于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8月6日刑满释放。后在打工期间跟随隆化县痞霸人员陈某1(绰号“虎子”,已死亡)混迹社会,树立一定威名。2009年前后,陈某1因吸毒、重病不再管理王某1等人。王某1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纠集被告人郭某1、李某1、李某2、张某3(已死亡)、谢某某、刘某1、董某1、李某3等人,在隆化县多次聚众赌博。郭某1拿钱让被告人李某1等人在赌局上为其非法高利放贷,被告人李某2、刘某1等人负责联系参赌人员,被告人谢某某等人负责接送参赌人员、给赌局提供服务,被告人李某3等人负责站岗放哨,李某1、张某3与被告人董某1等人采用暴力、软暴力方式追讨非法债务。逐步形成了以王某1为领导,郭某1提供资金,李某1、张某3为骨干成员,李某2、谢某某、刘某1、代某1、王某2、张某1为积极参加者,蒋某1(另案处理)、李某3、董某1、王某3、林某某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组织成员一切听王某1、郭某1、李某1指挥,也均视三人为组织老大。王某1、郭某1、李某1先后在隆化县**镇**小区等地租赁底商、居民楼、宾馆,以开设茶楼名义作为成员聚集地和休息、赌博场所。王某1为组织成员提供吃住,对不能完成任务的组织成员董某1等人以殴打、谩骂、训斥等方式进行惩罚。该组织对在赌局上赢钱的侯某某等人,采取恐吓、胁迫方式使其拿不走钱财;对在赌局上赢走钱财的张某4、王某6等人,肆意认定“抽千使诈”,采用非法拘禁、殴打等方式强索钱财;对于输钱、欠债的金某2、刘某2、修某某、杨某3、黄某1、宋某某、门某1、姜某1、尹某3、庞某1等人采取殴打、非法拘禁、威胁、恐吓、贴身跟随、喷大字、摆花圈、到小区及工作场所滞留等方式强索债务。金某2等人四处躲债,安某某欠赌债后因惧怕组织势力逃往外地,还清赌债后才敢回隆化县正常生活。该组织对隆化县其他赌局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行索要财物,垄断控制隆化县区域赌局。该组织获取的非法利益除用于日常花销外,还对徐某2、张某5、崔某某、于某2、王某7等个体工商户、企业、矿山经营者以一角左右的月利息非法高利放贷,对不能按期归还的人员,采取电话滋扰、辱骂、堵门、围堵运输车辆、殴打等方式索要非法债务,致使张某5低价变卖房产,居无定所,崔某某低价变卖营业中的服装专卖店,其妻子卞某某也因被逼债等原因挪用公款被判刑,于某2逃到外地躲债,王某7的矿山无法正常经营。王某1、郭某1还以入股名义控制袁某1、王某8砂场,使二人无法对砂场行使正常管理权。2013年,王某1与组织成员被告人林某某、李某3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获取巨额经济利益,2015年公安机关立案时,由林某某、李某3顶罪。2015年前后,组织成员李某2利用担任村主任职务便利,侵占集体财产人民币40余万元,与王某1共同敲诈勒索村内企业**石子厂人民币65万元。王某1、李某2因违法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郭某1、李某1纠集被告人代某1等人继续实施聚众赌博。李某1、代某1在聚众赌博时,利用技术手段诈骗李某10等参赌人员人民币20余万元。郭某1以个人名义征用本村集体土地,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余万元。王某1被释放后与谢某某、刘某1共同滥伐林木,破坏环境资源,谢某某对阻碍其违法的村民步云成实施故意伤害,以暴力手段对当地村民形成威慑。王某1获取电力工程后,对未达成补偿协议而阻工的李某7等人实施殴打,以震慑其他村民。王某1、李某1等人还在歌厅、饭店、医院、赌博场所,无故殴打鲁某1、吕某1、朱某1、白某1、静某某等人,随意砸毁王某9(已死亡)的本田飞度轿车,砍坏孟某某家大门。该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赌博、开设赌场、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诬告陷害等10余种60余起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部分被害人受到侵害后不敢报警。该组织在隆化县境内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造成重大影响,严重扰乱司法秩序,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赌博罪
1.2009年前后,王某1、郭某1、李某2组织刘某2、修某某、孔某1、王某10、姜某2、潘某某、袁某1、袁某2、闫某1、董某3、闫某2、李某8、薛某某、胡某2、朱某2等人,在隆化县**镇**村、**村、**沟、双滦区**镇**村、**村等地,组织牌九赌局数月,张某3负责抽水记账,董某1、李某3为赌局站岗放哨,谢某某、许某1等人在赌局上帮忙。赌注为庄家几千元至上万元不等,旁庄不限注,赌局持续数日,每日抽头渔利人民币数万元。
2.2010年前后,王某1将**小区租赁的二层茶楼作为聚集地,与被告人郭某1、李某2等人,在隆化县**镇安某某的饭店、隆化镇**小区一租赁的居民楼等地聚众赌博,组织安某某、杨某3、石某2、门某1、徐某3、陈某2、张某6、刘某3、马某1等数十人。李某1、张某3、董某1等人在赌局上负责放贷、追债等工作,李某3负责放哨,刘某1、谢某某、许某1等人给赌局帮忙。该赌局以推牌九形式进行,赌局持续数日,每日抽头渔利人民币数万元。
3. 2011年前后,王某1、郭某1、李某2等人在**村等地聚众赌博,李某1、谢某某、刘某1、许某1等人为赌局帮忙,李某3、董某1放哨,以推牌九、押宝等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
4.2012年左右,王某1、郭某1、李某2等人在隆化镇**村小树林等地聚众赌博,李某1、谢某某、刘某1、许某1、孔某2(另案处理)、黄某2(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局帮忙,被告人董某1、李某3放哨。赌局持续半个多月,以推牌九形式,庄家赌注为五千元、一万元转锅,旁庄下注不限,组织黄某3、宋某某、刘某4等人参与赌博,赌局持续数日,每日抽头渔利人民币数万元。
5.2013年左右,王某1、郭某1、李某2在隆化县**镇周边小树林聚众赌博,组织门某1、王某11、邓某2等数十人参赌,被告人李某1、刘某1、谢某某等人为赌局帮忙,被告人李某3放哨。庄家赌注三千元至五千元不限,赌局持续数日,每日抽头渔利人民币数万元。
6.2013年夏季,王某1、李某2在隆化县**村聚众赌博,组织王某8、贾某某、刘某4、辛某某、刘某3、尹某1等人参赌,谢某某、刘某1为赌局帮忙,被告人包某1等人放高利贷。赌局持续数日,每日抽头渔利人民币数万元。
7.2014年至2016年前后,被告人王某2在隆化县**镇**村家中的二层小楼聚众赌博,组织庞某1、陶某某、张某6、袁某3等人参赌,王某1抽成占股,被告人刘某1负责喊精神抽水,抽头渔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
8.2014年1月份,郭某1、李某1带领代某1、蒋某1前往内蒙古赤峰市**区**镇**村周某某的赌场,郭某1、李某1指使代某1、蒋某1在赌场向金某2放高利贷人民币70万元,同日郭某1、李某1、代某1又在隆化县茅荆坝一处赌场,向金某2放高利贷人民币30万元。此后李某1多次向金某2索要赌债未果。
9.2014年夏季,李某1、郭某1、代某1利用组织势力在隆化镇**小区李某1的茶楼、隆化镇**村、汤头沟镇**村、汤头沟镇**村大肆开设赌局,以推牌九形式进行赌博,赌注为庄家三千元至五千元。李某1、代某1联系潘某某、王某8、袁某4、陈某3等人前来参赌,并在局上喊精神抽水;李某1抽成给郭某1;张某1负责在局上维护秩序、看场子;包某1放高利贷。该赌局前后持续近一个月,期间李某1、代某1等人抽头渔利人民币近60万元。
10.2016年8月份,李某1幕后操控代某1、石某1、王某2、李某4在隆化县**镇**村**沟山上等处开设赌局,以推牌九形式进行赌博。代某1、石某1、王某2、李某4召集李某9、步某某、袁某4、刘某5等多名参赌人员参赌;代某1指派被告人杨某1、于某1为赌局站岗、放哨,并在赌局上抽水及现场指挥;被告人石某1、王某2提供车辆用于接送参赌人员;包某1在赌局上放高利贷;李某1、代某1、石某1、王某2、李某4分取水钱。该赌局持续半个月,李某1、代某1、石某1、王某2、李某4共抽头渔利人民币30余万元。后该赌局被隆化县公安局查处,李某1授意代某1、石某1、王某2、李某4到隆化县公安局接受处罚。
11.2016年阴历年底,隆化镇**村姜某3(另案处理)在本村组织牌九赌局。其间,李某1、代某1到赌局上参赌。因李某1在赌局上一次输掉人民币10余万元,其要求姜某3将赌局转手给自己。后李某1、代某1在隆化镇**营、**营开设该赌局十余日,并组织陈某3、李某10、刘某5、袁某4、许某2、王某8、党某某等人前去参赌,抽头渔利人民币30余万元。
12.2017年2月份,代某1联系被告人杨某2、王某5在隆化县**镇**沟沟里人家组织“推筒子”赌局,庄家注码五元、一万元不等,旁庄下注不限。代某2、王某11、邢某某、徐某4、袁某1、程某1、袁某4、王某12、王某13、王某14、王某15等人参与赌博。该赌局持续十余天,非法渔利人民币100余万元,代某1分配给杨某2、王某5各人民币3万余元;代某1安排组织成员石某1在赌局上放贷,石某1通过放贷非法获利1万余元。
13.2017年夏季,在隆化镇**村龚某1家大院内、隆化镇山上李某11库房大院等处,龚某1、陈某3、王某8、袁某4、潘某某、张某7、党某某、李某10等人以推牌九形式进行赌博,赌注为庄家一万至五万元不等。该赌局持续数日,赌局组织者抽头渔利人民币数万元。被告人吴某1在赌局上放高利贷,杨某1、石某1等人在赌局上帮忙、放哨。
14.2018年9月,李某2先后在北京市**区**镇杨某2租住的民房、北京市**区**桥附近**废弃厂房等地,组织刘某5、芦某某、李某4、陈某4、李某9、邢某某、李某12、包某1等人进行赌博,吴某1在徐某5赌场向芦某某、陈某4等人放高利贷共约人民币15万元。该赌局持续近1个月,李某2非法获利人民币数十万元。
三、开设赌场罪
2013年后半年,王某1因与在隆化镇**村投资石子厂的李某13有重大经济矛盾,李某13实名举报王某1的违法犯罪行为,且李某1被其开除组织,王某1便不在社会上公开开设赌场、高息放贷,用其原始非法敛财获利积累的资金转入幕后操控组织进行违法犯罪行为。
1.2013年夏季,王某1将一套百家乐赌博机强行安放在隆化县**镇王某16经营的**台球厅,每一付房租1000元,安排于某3、两名东北人在游戏厅负责上分,王某17、王某8等人在该游戏厅内输掉20余万元,欠王某1赌债15余万元。王某1幕后经营,该游戏厅持续到2013年年末。王某1将赌博机转移,期间违法所得人民币数十万元。
2.2013年8月份,林某某(已判刑)租用隆化镇龙骧御景**号楼**室一层用于自己从事商业活动,后林某某在北京见到百家乐赌博机挣钱,自己便购买一台,开始经营后,一直经营不好,遂找到当时在隆化赌博中有影响的王某1寻求合作。2014年初,王某1利用自己在隆化赌博不法活动中的影响,宴请王某17、辛某某等参赌人员,并安排组织成员李某3(已判刑)在隆化县**镇**小区经营百家乐赌博机赌博,组织邢某某、辛某某、党某某、刘某3、王某8、王某17、安某某等人参与赌博,王某1幕后操控获利,指派组织成员李某3负责在赌博场所看摊,王某1为李某3开工资,提供食宿,期间王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10余万元。2015年1月2日,该赌博场所被隆化县公安局查处,在司法机关处理该案中,林某某、李某3按照王某1指示,故意隐瞒王某1是该案主犯之一的事实,从而使其逃避刑事处罚。
4寻衅滋事罪
1.2008年7月份,于某2因开香烟门市资金周转不开,通过门某2介绍向郭某1借贷人民币20万元,郭某1要求于某2用其家在隆化县**镇街面房屋作抵押,借款期一个月,月息3角(利息百分之三十),于某2考虑短期借贷有能力偿还,将家中的房产本等手续交给郭某1作为抵押物,借款20万元。仅二十余日,郭某1因到赌局上放贷需要资金,自行修改于某2所打借条还款期限的时间,带领组织成员到于某2家采用堵门、电话滋扰等方式逼迫于某2提前还款,于某2低价甩卖门市香烟凑足20万元本金给郭某1,郭某1以未给清利息为由,未将借条还给于某2。事后一个月,郭某1多次带领组织成员到于某2家威胁、恐吓,致使于某2及父亲于某4到北京躲避,以打零工为生,至今未敢回到隆化县**镇家中生活。同年9月份,郭某1因找不到于某2,以于某2借贷不还为由,到隆化县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将于某4、于某2父子的房屋保全执行,致使于某2、于某4无居住住所,房屋荒废。
2.2009年前后冬季的一天晚上,在隆化县**镇**家属楼下,李某3酒后无故踹王某18停放的京J8**88牌照奇瑞轿车,王某18听见车辆报警器响声下楼,与李某3理论,后双方争吵并相互撕打,李某3手部受伤。王某18与妻子孙某1送李某3到隆化县医院诊治。王某1、谢某某得知李某3受伤后,带领手下人来到县医院急诊室,王某1、谢某某在楼道内对王某18拳打脚踢,并让王某18交出10万元赔偿费。王某18叔丈孙某2找谢某某说情,王某1才让王某18回家。后通过党某某说情,王某18通过党某某交给王某1人民币2.8万元。王某1将其中的人民币1.5万元给了李某3作为赔偿费用。
3.2009年前后的一天晚上,麻某某、白某2在隆化县**镇**歌厅内唱歌时,因琐事与叶某某、王某19等人发生口角,双方相互撕扯后被人劝开。叶某某、王某19去隆化县医院诊治,麻某某、白某2各自返回家中。王某1、谢某某得知后,带领数十人持砍刀、木棍将麻某某、白某2先后挟持到叶某某住院的病房,指使数十人对二人轮番殴打,并强迫二人下跪,威胁、恐吓麻某某、白某2交出人民币50万元作为赔偿费。叶某某因嫌病房太吵,劝众人离开。麻某某逃到外地躲避,后经戴某某找叶某某说情,叶某某未报警,不要求追究二人的法律责任。
4.2009年左右,刘某2在王某1、郭某1、李某2等人开设的赌局参赌,刘某2输掉人民币200余万元,欠赌局上人民币20万元左右赌债,再无力筹款偿还。王某1、郭某1采取电话滋扰方式多次恐吓刘某2归还赌债,让刘某2将其所开车辆抵债。刘某2被迫将其母亲王某20名下车牌号为冀HM**99的本田雅阁轿车,过户给郭某1指定的人员,抵偿赌债。
5.2009年左右,王某1、李某2、郭某1在隆化县**镇、双滦区**镇等地聚众赌博,修某某与其朋友侯某某在赌局赢钱时,王某1等人不给,威胁修某某继续参赌,赌局结束时侯某某与修某某共欠赌局人民币170余万元赌债,因侯某某无力归还赌债,修某某答应替侯某某归还。修某某因不能按要求及时归还,王某1、郭某1以罚跪、威胁、找人跟随等方式逼迫修某某还赌债。修某某向时任韩麻营镇**村主任徐某2求助,修某某让被害人徐某2为其所欠赌债担保。后因修某某无力归还上述债务,王某1、郭某1带人多次到徐某2家中及其修理厂等地,以威胁、恐吓、找人跟随、在办公场所滞留等方式,多次逼迫徐某2还清为修某某所担保的人民币170万元赌债。徐某2被迫以月息人民币5分的高利向他人借贷,替修某某还清赌债。修某某因欠被告人李某2人民币10万元赌债无力归还,李某2采取打电话滋扰、到修某某家踹门等方式催要赌债,致使修某某及其家人无法正常生活。
6.2009年前后,崔某某向郭某1借贷人民币30万元,月息人民币2角。偿还利息4、5个月后,因短时间未还上利息,郭某1多次带领组织成员到崔某某所经营的隆化镇**商场门市、隆化镇步行街**专卖门市内采取铁链锁门、打砸形式逼迫崔某某还债。在隆化镇**大桥附近对崔某某进行殴打,后安排人员到崔某某家小区楼门口看守崔某某夫妻,将崔某某车钥匙夺走。崔某某从冯某某处借20万元高利贷用于偿还欠郭某1借贷利息。经戴某某等人协调,2010年崔某某给付郭某1本金、利息人民币56万元。
7.2010年前后,徐某2因归还替修某某担保赌债及经营需要,以月息人民币1角左右的高利,向被告人郭某1借款人民币数百万元,后因无力支付高额利息。郭某1与被告人王某1带领他人多次到徐某2家中及矿业,以威胁、恐吓、找人跟随、在办公场所滞留等方式要债,徐某2被迫将其矿业及房产抵押给王某1、郭某1。因再无力还清王某1、郭某1等人的高利贷,徐某2放弃村主任职务,到外地躲债至今。
8. 2010年前后,隆化县政府工作人员杨某3(别名杨小宝)到**小区赌博,输掉人民币 10余万元,欠下王某1等人赌债人民币20余万元。王某1指派被告人董某1多次到杨某3家里,采取贴身尾随、赖在家里不走、夜间砸门、电话滋扰等方式追讨赌债。致使杨某3无法正常生活、工作。经董某1追讨,杨某3父母、亲属帮其偿还了大部分赌债。
9.2010年前后,隆化县**镇**矿业公司的法人代表王某7因矿山运营,需要周转人民币1000万元,通过朋友介绍到王某1、郭某1在隆化镇**小区底商的“公司”借贷,王某1、郭某1承诺一个月后能够借给王某7人民币1000万元,月息三分。王某1、郭某1采取下套方式取得王某7信任,将出借时间一拖再拖,数月后王某7急需资金周转,王某1、郭某1提出只能出借人民币300万且月利息一角,其它资金等几个月后能够出借且可以不用出利息。王某7为了企业能够正常运营周转,向二人借了砍头息300万元(扣除一个月利息30万元,实际到手270万元)。王某7打了数月利息,后无经济偿还能力,王某1、郭某1指派组织成员,多次到王某7铁矿上采取围堵运输车辆、“登门拜访”、拦截大门、对王某7殴打等方式逼要债务,王某7因确实给付不起高额利息,再次将所欠利息打了借条,后到外地躲债。
10.唐山市**市的马某2于2006年到隆化县**镇投资铁选厂,成立了隆化县**矿业有限公司,2008年办理了矿山采矿证,采矿证名称为**矿业有限公司,之后对采矿证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5亿元。2009年后半年,马某2因需偿还外债人民币6000余万元,通过公司工作人员韩某某介绍由隆化县**矿业有限公司的龚某2以6500万元价格收购企业百分之六十五股份。马某2低价将公司的采矿证过户给龚某2,龚某2将采矿证抵押到承德银行借贷4000万元,后对马某2向其要债百般推脱。王某1知悉后,借机借给马某250万元人民币,月息一角。2010年至2014年期间,王某1利用与马某2之间债务关系,利用其组织的势力,安排谢某某对马某2、韩某某等人多次进行恐吓、殴打,致使马某2、韩某某不敢再继续讨要公司债务,造成了马某2直接经济损失6000余万元。
11.2011年8、9月份,李某1以其在隆化县医院住院期间,医院做手术有失误为由,到隆化县医院院长办公室索要赔偿,院长杨某4告知必须通过医疗事故鉴定,由分管的副院长予以解决,李某1不听劝告,多次到院长办公室滞留、滋扰,将人体模型扔在办公室中间,公然辱骂杨某4及县医院办公人员,造成隆化县医院医务部门长时间无法正常办公。
12.2011年夏季,被告人尹某1到围场县城张某8、赵某1等人的赌局参赌并输了数万元钱,其怀疑王某21在赌场作弊。后尹某1回到隆化县,纠集被告人包某1、王某3、石某1、董某2、徐某1、杨某5(别名杨明,已死亡)、张某9(别名张冰,已死亡)等人驾驶三辆车到张某8等人的赌局,尹某1、包某1、王某3等人持刀、棒进入赌场,期间尹某1、包某1对王某21进行殴打。后尹某1、王某3持刀将王某21劫持到车上,带至隆化县**镇**小区。在该小区,尹某1等人逼迫王某21退钱未果,尹某1、包某1、王某3、石某1、董某2、徐某1、杨某5、张某9等人围住王某21对其拳打脚踢。经陈某1调停,尹某1未阻拦王某21离开。后张某8、赵某1退给尹某1数万元赌资。
13.2012年夏季,张某1、王某2在张某9赌局上向姜某1放债人民币2万余元。赌局结束后,张某1、王某2多次找姜某1采取辱骂、滋扰方式催债,姜某1到外地躲避。2014年年底,姜某1才从外地回到隆化县,经王某21介绍给金某2开车。2015年夏秋的一天,张某1获悉曾欠其赌债的姜某1在隆化县**镇**村**沟一赌局上玩牌,张某1赶到赌局上,将姜某1拽到村路上殴打。后姜某1因惧怕张某1、王某2等人组织势力,未予以追究。
14.2012年6月份前后,被告人王某4、麻某某在隆化县**镇**村**店附近组织押宝赌局,李某1在附近村庄组织赌局。王某4、麻某某认为李某1赌局影响其“生意”,王某4遂带领郭某3(1997年7月9日出生)等人持镐把到隆化镇**村,对李某1进行追逐、殴打。
15.李某1在隆化县**镇**村被王某4等人殴打后,王某1电话联系王某4,称李某1是其兄弟,让王某4带着打李某1的人到隆化县**镇后大坝西大桥处跪着。王某4、麻某某不想连累他人,遂跑到承德市躲避。后王某1安排李某1、刘某1、谢某某等人,多次到王某4妻子刘某6经营的烧烤店及家中,以砸店、烧房子等手段威胁、恐吓、辱骂刘某6,逼迫刘某6交出王某4,并向刘某6强行索要人民币50万元,刘某6无力支付。同年7月24日,王某4乘坐孙某3车辆回到隆化,王某1得知后,威胁恐吓孙某3并安排李某1等人将其车辆别停。李某1、谢某某、刘某1等人将王某4拽到另一辆车上,搜出王某4的手机,用甩棍、匕首等工具对王某4殴打并逼迫王某4下跪。李某1等人通过查询王某4通话记录,让王某4骗郭某3到隆化镇西大桥处,郭某3赶到后,李某1等人对王某4、郭某3殴打并强迫二人下跪。后李某1等人将王某4、郭某3送至隆化县公安局。麻某某在承德市躲避期间遇见李某1,遭到李某1殴打,麻某某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麻某某被释放后到饭店吃饭,饭后在酒店楼下,李某1等人将其抓到隆化镇该酒店内,指使多人对麻某某轮番殴打数小时。
16.2012年,张某5因个人资金周转有缺口,通过他人介绍,向郭某1借贷人民币15万元,月息一角,一年后张某5无力偿还本金及利息,郭某1安排组织内成员李某1等人多次通过电话滋扰、威胁方式逼迫张某5还贷。张某5上门向郭某1求情,郭某1“引荐”张某5到隆化镇**茶楼与李某1见面,由李某1向张某5放贷15万元,月利息8分(本金百分之八),张某5拿到借款后,郭某1“及时出现”将该笔钱款收走算作其出借15万元的利息。之后,郭某1安排刑满释放的组织成员蒋某1、组织成员董某1向张某5追债,蒋某1、董某1分别采取威胁、贴身尾随、滋扰等方式逼迫张某5还债,张某5不得已将自己的房子抵押35万元,用于偿还郭某1、李某1的借款。张某5借贷15万,偿还本息40余万元。抵押到期后房子被典当行拍卖,至今张某5居无定所。
17.2012年前后,杨某6(另案处理)在隆化镇**街居民住户内赌博。张某4通过郝某某(已死亡)介绍也到赌局上赌博。杨某6输钱后,电话联系王某1、王某4等人,郝某某联系被告人邓某1,三人先后来到赌局,杨某6以怀疑赢钱的张某4“抽签使诈”为借口,向张某4强行索要钱财。被告人王某4拽着张某4,邓某1拿刀顶住张某4腰部,王某1让被告人王某4、邓某1挟持张某4到其事先准备好的越野车上,邓某1离开。王某1、王某4、杨某6强行将张某4带到隆化县公安局大院,问张某4是去公安局还是私下解决,张某4不同意去公安局。王某1等人将张某4带到其景泰小区的茶楼,并指使王某4、杨某6与其一起殴打张某4,强迫张某4跪下并承认在赌局上“抽签使诈”,张某4不得已违心承认“抽签使诈”。王某1让张某4交出10万元。并让张某4联系其亲属交钱。张某4联系其表兄弟姚某某来到现场,王某1强迫姚某某下跪并将其撵走。张某4妻子程某2筹到人民币2万元送到王某1茶楼。张某4联系苏某某为其担保,王某1才让张某4回家继续筹钱。后王某1继续打电话威胁张某4,张某4通过郝某某说情,再次凑了人民币1.5万元交给王某1。王某1分给杨某6人民币2000元,通过郝某某分给邓某1人民币500元。张某4因惧怕王某1的势力未敢报警,不敢继续在隆化县城生活,卖掉大车回到农村养牛。
18.2013年夏季,王某1、郭某1、李某2等人在隆化县周边小树林聚众赌博,门某1在赌局上欠赌债人民币27万余元。在赌局上帮忙的李某1与董某1等人按照王某1的安排,多次采取电话滋扰、“上门家访”、贴身尾随、当街辱骂等方式向门某1索要赌债,严重影响门某1家的正常生活。门某1及其家人四处借债还了李某1等人人民币20余万元。
19.2014年前后,被告人高某1在岳某某、王某22组织的赌局上输了钱。高某1欠岳某某赌债4万余元,欠王某6(别名王二)赌债4000余元。高某1将自己输钱的情况告诉被告人李某1,李某1决定以王某6“抽签使诈”为名,帮高某1要钱。二人商定向王某6要钱。当日17时许,高某1以还赌债为名将王某6骗至隆化县**乡一处公路路边,李某1纠集被告人张某1、王某2等人驾车到达约定地点。张某1、王某2强行将王某6架到宝马车上,李某1扇王某6耳光,逼迫王某6承认在赌局上“抽签使诈”。驾车将王某6带至隆化县**镇原物流中心大院一活动房内,李某1、高某1、张某1、王某2等人多次对王某6采取逼迫下跪、殴打方式,迫使王某6承认在赌局上“抽签使诈”,后王某6不得已违心“承认”“抽签使诈”。李某1、高某1让王某6在屋内桌子上操作牌九,叙述自己在与高某1玩牌时“抽签使诈”的过程,李某1等人现场录像。当晚20时许,李某1以刘某7(别名刘丁柱子)介绍王某6到赌局上参赌为名,让高某1联系刘某7到物流中心大院。刘某7到达指定地点后,张某1等人强行将刘某7带到活动房内,李某1、高某1、张某1、王某2等人轮番殴打刘某7、王某6,让二人下跪。逼迫刘某7承认知道王某6在赌局上“抽签使诈”。刘某7被迫答应给钱。李某1让王某6、刘某7每人给高某1人民币15万元。并提出由刘某7留在活动房作为人质,让王某6回家筹钱。王某6外出筹钱时借机逃走。李某1等人发现王某6逃跑后,将刘某7带到王某22家中,以王某22、岳某某赌局有人“抽签使诈”为名,逼迫王某22、岳某某帮助高某1向刘某7要钱。当日夜间,李某1、高某1等人带着刘某7、岳某某、王某22到王某6家大喊大叫,见未找到王某6,又返回王某22家中。逼迫刘某7交出15万元。后刘某7联系亲友担保,才被放回家中。后李某1、高某1、岳某某等人多次到王某6家、刘某7的父亲刘某8经营的家具城门市,采用威胁、恐吓手段索要钱财。刘某8找隆化**饭店老板刘某9等人说情,高某1同意刘某7给付人民币4万余元。王某6逃跑后不敢回家,后找冷某某等人向王某1说情,王某6才敢回到家中生活。
20.2014年7、8月份,王某1、刘某1获悉刘某4(别名刘洋)在隆化县**乡**村“金老六”家开设牌九赌局,遂带人到赌局上“参赌”,王某1让刘某4给其买手机,期间又以其下注的钱找不到为由,现场辱骂刘某4并搅停赌局。王某1、刘某1将刘某4叫到茶楼,以输钱为由向刘某4要钱,刘某4不敢得罪王某1、刘某1,后每天交给王某1人民币2000元,总计交人民币6000元。
21.2015年初,尹某3多次到代某1、张某1等人开设的赌局上参赌,期间尹某3先后输掉大额钱款,在赌局上从代某1、张某1手分别借了人民币6万元赌债(其中张某1的6万元系高利贷)。事后,代某1、张某1多次采用滋扰、威胁方式向尹某3催讨赌债,尹某3因惧怕代某1、张某1等人,无奈跑到围场、北京等地躲债。后尹某3父亲尹某4代尹某3清偿了上述债务。
22.2014年至2015年2月,李某1、郭某1为了找到金某2索要赌债,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威胁、恐吓金某2前妻门某3及其亲属门某1等人。2015年2月19日(农历正月初一)凌晨,李某1安排人员到门某3的父亲门某4家门前、金某2的哥哥金某3在隆化镇经营的粮油门市外摆放花圈、烧纸钱。同年2月21日(农历正月初三)凌晨,李某1安排人员到门某4家院墙外、金某3经营的粮油门市墙外泼油漆。李某1等人的行为严重滋扰他人生活和工作,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群众的安全感,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23.2015年4月30日,郭某1、李某1获悉金某2在承德市双滦区出现。为索要赌债,遂由李某1出面带领代某1、王某2、张某1、雷某某、金某1、杨某1、常某某等人驾驶三辆汽车到双滦区,欲围堵金某2乘坐的车辆。当日17时许,金某2乘坐宝马车辆在双滦区外环路出现,李某1等人驾车有组织地对金某2乘坐车辆进行追逐、拦截,并在双滦区**镇转盘后道将该车辆别停,李某1持砍刀将金某2腿部扎伤。后李某1、代某1等人将金某2劫持到李某1的越野车内欲返回隆化县,李某1等人车辆途径双滦区**镇**村时,遇到闻讯赶来的金某2的朋友张某10等人阻拦。代某1随即驾驶李某1的越野车撞开阻拦在路上的车辆欲逃离,因该越野车爆胎,金某2得以被张某10等人解救,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王某2、张某1等人分别驾驶车辆趁机逃离。经鉴定,金某2伤情为轻伤二级。
24.2016年1月,王某1从隆化县**有限公司下属的承德**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隆化县分公司承包在隆化镇**村架设高压电工程。架设高压电需要使用村里的土地建设塔基,王某1在未与村里村民沟通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安排王某2、谢某某等组织成员带领工人强行入场,遭到高某3等人制止。王某2以单独给高某3进行补偿名义将高某3骗至他处,指令现场工人立即施工。高某3发现被骗后联系亲属刘某10等人现场制止施工作业并赶回现场,高某3的亲属刘某10、高某4、刘某11等人被王某2、谢某某殴打住院治疗。高某3、刘某10等人惧怕王某1、谢某某、王某2等人组织势力,未敢追究王某2等人责任。经滦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10、高某4、刘某11伤情均为轻微伤。
25.2017夏季,王某4、张某11在隆化县**村组织押宝赌局。期间王某1带领王某3等人名为参赌,实则是对张某11开设赌局不满。到场后王某1、王某3无故对参赌人员白某1进行殴打,参赌人员佟某某和任某某将白某1送至隆化县医院就诊,后王某1和王某3追至医院,王某3继续对白某1殴打,为了防止白某1报案,王某1、王某3将白某1带至隆化县一日租房内进行非法拘禁,直至第二天白某1趁机逃走。
同在王某4、张某11组织的隆化县**村押宝赌局上,参赌人员吕某2、静某某夫妇因未给王某1上庄下注,王某1辱骂吕某2并要打吕某2,吕某2跑到山上躲避,王某1见吕某2逃离,无故对吕某2妻子静某某进行殴打,并拦阻参赌人员车辆3、4个小时,不允许参赌人员离开,后该赌局散局。
同在王某4、张某11开设的赌局,王某1让王某4给自己买手机,王某4为了王某1不再来赌局捣乱,花15000元给王某1买了一部华为手机,后王某1才不来捣乱。
26.2017年8月9日19时许,在隆化县**镇****饭店门前,被告人刘某1与张某1因在辛某某(另案处理)开设的赌局上赌债转移问题发生口角,王某3携带棒球棍与王某1等人先后赶到现场。刘某1、王某3与先后赶来的雷某某等人相互追逐撕打,随后王某1带人赶到案发现场后,王某1对张某1进行殴打,又与后赶到的张某1的哥哥张某12相互殴打。案发后,隆化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对当天案发时参与者蒋某2、王某3行政拘留。王某1明知被公安机关传唤及网上追逃自己,在隆化县**村谢某某的农宅藏匿,谢某某明知王某1为网上追逃罪犯,仍长期和王某1驾驶冀HJ**78牌照奔驰越野车在隆化县招摇,并在该据点长期赌博直至到案。
五、诈骗罪
2017年夏季,李某1、代某1在隆化镇闹海营村龚某1大院内以推牌九形式开设赌局,为最大程度渔利,李某1、代某1非法购买科技仪器,通过操作骰子,摄像头监控等方式骗取党某某、李某10人民币20余万元。后李某10发现了隐形监控摄像头,当场揭发李某1、代某1作弊事实,并要求退赔当时被骗的钱款,遭到李某1拒绝,后李某10扬言到承德市公安局状告李某1诈骗,遂赔付李某10人民币20万元。
六、强迫交易罪
1.2011年年初,王某1、郭某1以人民币300万元的机械设备入股袁某1、袁某4、顾某某、邱某某等人在隆化县**镇**村边的**砂石料厂,安排王某2、马某3等人管理砂场。王某1、郭某1经营砂场期间,未给袁某1、袁某4、顾某某、邱某某等人分红,四人虽然心存不满,因惧怕王某1、郭某1的势力未敢找王某1、郭某1理论及要回应有所得。2013年,王某1、郭某1认为砂场不挣钱,要求退出股份,袁某1等人被迫退给王某1、郭某1人民币400万元。
2.2011年4、5月份,郭某1、王某1获悉隆化镇**村的王某8在其村外承包了河道清理工程,王某8小规模的开采河砂已获得了经济利润,郭某1打电话将王某8约到隆化镇**小区底商,要求在该砂场投资入股。王某8本不打算郭某1等人入股,因不敢得罪郭某1、王某1等人便口头应允。后郭某1多次打电话要求投资入股,且要求必须占有百分之八十的股份,王某8不敢得罪郭某1,答应郭某1入股。2011年,郭某1安排郭某4管理砂场。截止2013年年底,郭某1、王某1总计获利人民币40余万元。2014年,郭某1、王某1以砂场赔钱为名,将砂场河道还给王某8,王某8未获得任何利益,还支付了租地款,恢复地貌费用人民币10万余元。
32015年,庞某2与唐某1、唐某2等人共同在隆化县**镇**村村外经营石料厂期间,王某2在隆化镇**村承包护坝砌坡工程。王某1电话联系庞某2,以王某2缺少护坡石料为名向庞某2购买石料,当时庞某2等人向石料厂附近2公里施工场地送料市场价为每立方人民币60元,王某2要求必须送到十余公里外的隆化镇**村工地,且每方按照人民币53元计算。庞某2不敢得罪王某1、王某2,对该施工工地供应了600余立方石料。同年年底,庞某2向王某2、王某1讨要石料款,遭到王某2的辱骂及威胁,未敢再继续要账,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余元。
七、诬告陷害罪
2015年5月,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对金某2被非法拘禁案立案侦查,李某1、代某1、杨某1、常某某被刑事拘留,后李某1等人被取保候审。郭某1、李某1为了索要高利贷和泄愤报复,意图使金某2受到刑事追究。2015年7月,李某1以控告人的身份,编造金某2以包工程为名骗取其人民币100万元的事实,向隆化县公安机关控告金某2涉嫌诈骗,郭某1、李某1指使代某1、蒋某1、胡某1向公安机关做假证。后郭某1、代某1、蒋某1、胡某1明知金某2无诈骗事实的情况下,分别到公安机关指证金某2涉嫌诈骗。2015年8月份,隆化县公安局对李某1控告金某2诈骗案立案侦查,后金某2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份,隆化县法院(2016)冀0825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金某2构成诈骗罪,以金某2犯赌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8非法拘禁罪
2012年前后,马某4在许某1家的棋牌室赌博,欠了赵某2几千元钱,事后赵某2给马某4打电话催要过赌债。王某1得知此事后,给赵某2打电话,称马某4是其舅舅,还敢赢马某4的钱,让赵某2拿出15万交给王某1。赵某2惧怕王某1,不敢再接王某1电话并更换了手机号码,也没再找马某4要赌债。王某1因联系不到赵某2,便给赵某2的朋友被害人黄某3打电话,让黄某3到隆化镇西山大桥见面。王某1让谢某某开车,带领李某1等人驾驶奔驰车到达西山大桥。王某1、李某1对黄某3进行殴打,强行将黄某3挟持到车上,带到隆化镇**小区居民楼拘禁。王某1、李某1、谢某某等人对黄某3殴打,让黄某3联系赵某2、于某5,黄某3给二人打电话,赵某2、于某5称二人均在外地。王某1等人再次殴打黄某3,逼迫黄某3承认在**小区楼房赌博时耍鬼,并用手机录像,让黄某3赔钱。李某1等人多次对黄某3殴打,黄某3被迫违心承认赌博耍鬼。王某1让黄某3联系家人送钱,黄某3乘机给妻子姜某4发信息求救。姜某4电话联系亲属辛某某找王某1说情,数小时后,王某1指令李某1等人将黄某3放走。
九、敲诈勒索罪
2012年3、4月份,李某2在任隆化镇**村村主任期间,伙同王某1欲强行在**石子厂入干股,在被该厂厂长李某13拒绝后,二人煽动当地百姓封堵**石子厂拉货车辆、往来道路,致使**石子厂停工停产十五天,造成经济损失200多万元,后李某2、王某1以给老百姓补偿为名,向**石子厂厂长李某13索要人民币65万元,李某13为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被迫给付,王某1、李某2得到所谓补偿款后,除部分给参与封堵**石子厂的老百姓外,其余款项被李某2和王某1私吞。
十、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2014年3、4月份,郭某1以个人名义与隆化镇**村**组、**组村民签订征占买卖两个小组集体土地60余亩协议,协议价格人民币30万元每亩。签订协议后,郭某1四处联系开发商开发建设。2017年,郭某1联系到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拿到该地块的所有权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及相关开发手续。郭某1通过个人买卖、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余万元。
十一、滥伐林木罪
2013年至2014年,王某1幕后操控谢某某、刘某1在隆化县境内大肆滥伐林木,对阻拦伐木的村民有威胁、殴打等行为。遇有林业公安部门查处,则多次由谢某某、刘某1等人顶名接受行政处罚。经鉴定,王某1、谢某某、刘某1等人滥伐林木总蓄积约18立方米。
十二、其他违法事实
第一、寻衅滋事
1.2008年6月13日晚,被害人李某14在隆化县一歌厅唱歌时,李某1要向李某14敬酒,李某14因为不认识李某1而未接受。当晚李某14准备回家,在歌厅门口遇见李某1等人,李某1持凶器对李某14殴打,并让被告人张某1、董某1等人持凶器追打李某14,将李某14打伤。
2.2009年8月的一天晚上,隆化县种子公司的吕某1、高某5、朱某1等人在隆化镇**歌厅唱歌,李某1酒后在歌厅大厅内调戏朱某1女友,朱某1与李某1在大厅内发生口角,李某1用烟灰缸打了上前劝解的吕某1,后又对吕某1拳打脚踢,吕某1被同行的人送到隆化县县医院诊治。李某1与陈某1等人赶到县医院对照顾吕某1的朱某1进行殴打,吕某1报警后又找到朋友王某9前来解决此事,李某1感觉王某9不懂事,后联系他人将王某9的本田飞度轿车砸损,王某9因惹不起李某1等人,未敢报警。
3.2010年前后,隆化县**镇镇直干部鲁某1与王某1在一次饭桌上相识,因鲁某1私底下说王某1平时为人是“笑面虎”,该话传到王某1处,王某1联系鲁某1到隆化镇**洗浴宾馆(现**大酒店)见面,王某1带领组织成员张某3、谢某某、刘某1等人找到鲁某1,王某1对鲁某1进行殴打,让鲁某1长长记性,鲁某1不断告饶,王某1等人离开。事后,鲁某1惧怕王某1等人势力未敢报警。
4.2013年前后,隆化镇**村徐某6因对李某2把持的村委会有不同意见,事后遭到王某1指派组织成员报复,徐某6被打后,在村内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为李某2在村内树立一定的“威望”。
5.2015年前后,被害人叶某某在**大酒店与曹某某吃饭时遇见王某1,次日早晨,王某1来到叶某某、曹某某在**大酒店的房间,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王某1辱骂并殴打叶某某,将叶某某价值12万元的欧米茄手表拽下摔坏。后叶某某维修手表花1万余元。
6.2015年前后,丛某某在隆化县**镇**村的一户农宅参与马某5等人组织的牌九赌局。在赌博期间,其中一把牌丛某某赢钱,代某1输钱,在代某1给丛某某钱的过程中,丛某某怀疑代某1给钱不够,导致代某1产生不快。继而代某1对丛某某进行辱骂及殴打,丛某某被打住院。因惧怕代某1所在的组织势力,丛某某未敢报警,后通过他人调解私了。
7.2016年5月初,王某1所承接的架电工程通过隆化县**镇变电站门前农田。在未征得该处田地所有者李某7等村民的同意下,王某2安排工人在田地内施工作业,在李某7及其他村民田地里穿地线时将玉米苗踩坏多处,李某7等人知道情况后赶到现场与王某2等人理论。为了在村里起到震慑作用,王某2对李某7殴打,李某7被同村村民送到医院治疗。王某2向王某1汇报情况,王某1安排谢某某出面去平事。谢某某找到该村的鲁某2等人,最终李某7因惧怕王某1、王某2、谢某某等人的组织势力,同意调解处理,村内其他村民未敢再阻拦组织施工队违规作业。
8.2016年5、6月份,庞某1通过朋友陶某某介绍,到隆化镇**村王某2等犯罪组织成员赌局上参赌,在赌局上向王某2借高利贷12万元(每一万元已扣除利息一千元)。次日,王某2通过电话滋扰、恐吓方式讨要赌债,并带领五六名组织成员到庞某1家楼下,采取看楼门、威胁恐吓方式逼迫庞某1还债,庞某1无奈在家中躲避。王某1给庞某1父亲庞某2打电话,称如不还清债务,则王某2会将庞某1的大众牌轿车收走抵债,庞某2于是凑了人民币10万元钱还到王某1手里。王某2继续以收走庞某1的大众牌轿车来威胁、恐吓庞某1,庞某1遂取现金还清王某2余下赌债二万元。
9.2016年,原隆化镇**村**组小组组长孟某某因与同小组的刘某12有矛盾,刘某12找到李某1,并放风要收拾孟某某。孟某某担心家里被殃及,搬走后将在村组的房屋出租。2017年年底,李某1、刘某12酒后到孟某某老家院子门口,用菜刀将大门砍坏,砸损租客的货车车头,持菜刀威胁租客不能租孟某某的房子,租客不敢继续租住孟某某房屋而搬走。
第二、非法拘禁
2012年夏季,宋某某、黄某3到隆化镇**村小树林等地参与赌博,在赌局上输掉所携带的人民币2万元左右,王某1让李某1给二人拿钱,每万元扣除日利息五百元后交给黄某3、宋某某,二人共借了人民币30余万元的高利贷并全部输掉。当日17时许赌局结束,王某1让许某1、孔某2(另案处理)等人,将宋某某、黄某3带到隆化镇**宾馆拘禁,恐吓,让二人联系亲属送钱赎人,二人因惧怕王某1势力,联系亲属凑了人民币21万元送至宾馆房间内,由许某1交给王某1等人,剩余赌债由辛某某担保。直至夜间1时许,王某1才将宋某某、黄某3放走。后宋某某又凑了人民币5万元交给许某1,其余赌债及利息由辛某某担保归还。
第三、赌博
1.2009年以来,李某1多次在隆化镇**庄等地参与赌博。
2.2014年前后,代某1、石某1等人多次到隆化县**镇**小区等地参与赌博。
第四、非法经营
1.2009年阴历年底,原隆化县县委办公室主任吴某2在投资企业发展时遇到资金周转的困难,通过朋友介绍向王某1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为月息一角,扣去砍头息20万元,实际到手180万元,2011年初,王某1多次采取电话滋扰方式向吴某2索要本金及高额利息,在不堪滋扰情况下,吴某2多方筹措,凑齐人民币400万元还清王某1的借款。
2.2009年秋季,搞矿山企业的刘某13通过隆化县有名的企业家罗某某介绍向郭某1借款人民币60万元,为照顾罗某某面子,郭某1按照月息五分(月息为本金百分之五)利息放贷,2013年郭某1多次电话催讨债务,刘某13找到罗某某讲情,一次性归还本利人民币105万元。
3.2018年,李某1在未经国家批准的情况下,在隆化县**镇擅自销售体育彩票万余元。
4.2016年前后,张某1以月息一角左右的高利,向尹某3、张某13等人非法放贷数万元,扰乱金融管理秩序。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1参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起,赌博罪7起,开设赌场罪2起,寻衅滋事罪15起,强迫交易罪3起,非法拘禁罪1起,敲诈勒索罪1起,滥伐林木罪1起,共实施犯罪31起,实施违法行为5次。被告人郭某1参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起,赌博罪7起,寻衅滋事罪8起,强迫交易罪2起,诬告陷害罪1起,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1起,共实施犯罪20起,实施违法行为1次。被告人李某1参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起,赌博罪8起,寻衅滋事罪7起,诈骗罪1起,诬告陷害罪1起,非法拘禁罪1起,共实施犯罪19起,实施违法行为6次。被告人谢某某参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起,赌博罪6起,寻衅滋事罪5起,滥伐林木罪1起,共实施犯罪13起。被告人刘某1参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起,赌博罪6起,寻衅滋事罪3起,滥伐林木罪1起,共实施犯罪11起。被告人代某1参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起,赌博罪5起,寻衅滋事罪2起,诈骗罪1起,诬告陷害罪1起,共实施犯罪10起,实施违法行为2次。被告人王某2参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起,赌博罪2起,寻衅滋事罪4起,强迫交易罪1起,共实施犯罪8起,实施违法行为2次。被告人李某2参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起,赌博罪7起,敲诈勒索罪1起,共实施犯罪9起。被告人张某1参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起,赌博罪1起,寻衅滋事罪4起,共实施犯罪6起,实施违法行为2次。被告人李某3参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起,赌博罪4起,共实施犯罪5起。被告人董某1参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起,赌博罪4起,寻衅滋事罪起,共实施犯罪8起,实施违法行为1次。被告人王某3参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起,寻衅滋事罪3起,共实施犯罪4起。被告人林某某参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起,共实施犯罪1起。被告人石某1参与赌博罪4起,寻衅滋事罪1起。被告人杨某1、包某1分别参与赌博罪3起、寻衅滋事罪1起。被告人王某4参与寻衅滋事罪2起。被告人吴某1、杨某2分别参与赌博罪2起。被告人高某1、尹某1、雷某某、金某1、董某2、徐某1、邓某1分别参与寻衅滋事罪1起,被告人于某1、李某4、王某5分别参与赌博罪1起,被告人胡某1参与诬告陷害罪1起。
案发后,王某1、李某1、谢某某、刘某1、代某1、李某3、董某1、王某3、高某1、林某某、王某4、包某1、尹某1、董某2、徐某1、邓某1、李某4、王某5、胡某1等19人主动投案。谢某某、刘某1、代某1、李某3、董某1、王某3、高某1、林某某、王某4、包某1、尹某1、董某2、徐某1、邓某1、李某4、王某5、胡某1如实供述主要或部分犯罪事实。
邓某1揭发他人犯罪,已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牌九一副、精神箱子一个、精神箱子内现金12600元的收缴手续、赌博机、棒球棍的照片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受案、立案手续、银行流水、借条,微信转账记录、赌博机上下分记录等;
3.证人证言:龚某1、王某8、潘某某等300余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金某2、姜某1、张某4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1、郭某1、李某1等30人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袁某1等人辨认王某23等人的笔录。
7.鉴定意见:关于刘某10、刘某11、高某4等人伤情的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金某2家被喷油漆的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郭某1、李某1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被告人谢某某、刘某1、代某1、王某2、李某2、张某1、李某3、董某1、王某3、林某某明知该犯罪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仍以实际行动接受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王某1、郭某1、李某1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谢某某、刘某1、代某1、王某2、李某2、张某1、李某3、董某1、王某3、林某某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谢某某、刘某1、代某1、王某2、李某2、张某1多次积极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和较严重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系积极参加者,李某3、董某1、王某3、林某某系其他参加者。
被告人王某1、郭某1、李某1、谢某某、刘某1、李某2、代某1、李某3、董某1、王某2、张某1、石某1、包某1、杨某1、吴某1、杨某2、李某4、于某1、王某5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为赌博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1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1、郭某1、李某1、谢某某、王某2、张某1、代某1、刘某1、董某1、王某3、高某1、王某4、邓某1、石某1、尹某1、董某2、徐某1、包某1、雷某某、金某1、杨某1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或为索取不法债务,谋取不法利益,形成非法影响,采用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威胁、恐吓、滋扰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情节恶劣,或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中王某1、郭某1、李某1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1、代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1、郭某1、王某2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收购企业股份、资产或退出经营、强买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1、李某1、代某1、胡某1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1、李某1以非法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某1、李某2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1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1、谢某某、刘某1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1、郭某1、李某1、谢某某、刘某1、代某1、王某2、李某2、张某1、李某3、董某1均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3一人犯数罪,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石某1、杨某1、包某1均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代某1、王某2、李某2、张某1、李某3、王某4、于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谢某某、刘某1、代某1、李某3、董某1、王某3、林某某、高某1、王某4、包某1、尹某1、董某2、徐某1、邓某1、李某4、王某5、胡某1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或部分犯罪事实,对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邓某1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秀林
李立新
鲍振贤
孙常树
卢秀云
郝雪梅
(院印)
2020年6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1现羁押于宽城县看守所;被告人郭某1现羁押于丰宁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1、李某2、代某1、杨某2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刘某1、王某2、张某1、李某3、董某1、王某3、林某某、高某1、石某1、杨某1、于某1、包某1、吴某1现押于滦平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4、尹某1、雷某某、金某1、董某2、徐某1、邓某1、李某4、王某5、胡某1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96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