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6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5198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楼**号。2009年1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本院以其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街**号**室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负责监督和管理催收团队。**公司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全权处置该公司车辆按揭中的不良业务。2015年12月,因客户成某某在**公司按揭购买的车牌号为川J*****的大众途观牌汽车,未按时偿还购车贷款,被告人王某某根据银行提供的逾期还款客户名单,让催收人员将成某某的大众途观汽车扣回,交由其处理。之后,王某某便利用其管理催收团队、经手车辆的职务之便,私自将该车占为自己使用,并于2016年3月,将该车开至成都市**市场以4万元的价格变卖。经鉴定,王某某非法占有的川J*****的大众途观小型汽车价值182500元。
2016年7月5日,公安机关对王某某网上追逃。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被民警抓获,涉案车辆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马世川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壹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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