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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1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3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福建省福鼎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年8月25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5月18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在广州**汽配有限公司担任**的职务便利,私自变卖由其管理的上述公司位于本市白云区**街**路**号**房、本市白云区**街**村**街**巷**号**仓库的汽车配件。经审计,王某某共计获利人民币225635.64元。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车配件样板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户籍材料、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等;

3.证人证言:但某某、翁某某的证言;

4.被害单位代理人陈述: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王某某的供述;

6. 勘验、搜查等笔录;

7. 鉴定意见。

本院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 欣

                                      检察官助理:翁若男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盘资料共四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iPhone7plus、OPPO牌手机各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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