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935号
被告单位绍兴柯桥**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350108****,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幢**室,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诉讼代表人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绍兴柯桥**纺织有限公司股东,住江苏省沭阳县**镇**村**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93********,汉族,中专文化,绍兴柯桥**纺织有限公司股东,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某作为绍兴柯桥**纺织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虚开了开票单位为临清市**纤维纺织有限公司、受票单位为绍兴柯桥**纺织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价税合计2687906元,税额合计390550.36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抵扣。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9日补缴增值税390550.46元,增值税滞纳金、城建税及滞纳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302691.92元,合计693242.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交易明细、购销合同、入库单、记账凭证、证明、税收完税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张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绍兴柯桥**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绍兴柯桥**纺织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某系绍兴柯桥**纺织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丹
检察官助理 陈孝莲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1516703****)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被告单位绍兴柯桥**纺织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魏某某联系电话1506857****;
2.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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