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2月1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以能为用户办理给变压器增容业务为由,骗取被害人姜某某6000元钱,收取被害人钱款后并未为其办理变压器增容业务。被告人王某某经网上追逃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已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决单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惠君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居通辽市开鲁县**镇**村,联系电话:15384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