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江西分宜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分宜县**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分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以下简称“被告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3月20日至4月3日、2020年6月1日至6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在其微信朋友圈和一个名为“京东交流群”的微信群内谎称可以办理吉普、红蜻蜓、啄木鸟等品牌京东网店授权,并通过许诺、编造聊天记录等方式,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29000元。被告人将所骗钱款用于日常花销、游戏赌博及退还之前被骗的部分被害人。
1、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以帮助办理京东网店“迪士尼”品牌授权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14000元,因未兑现“一周内办好”的许诺,经被害人王某乙多次催讨,被告人退还了10000元,剩余4000元拖欠未还。
2、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以帮助办理京东网店“红蜻蜓”品牌授权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甲7000元,因未兑现办好授权许诺,经被害人林某甲多次催讨,被告人于2019年11月16日退还了3500元,剩余3500元拖欠未还。
3、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以帮助办理京东网店“雅鹿”品牌授权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乙18500元。
4、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以帮助办理京东网店“雪中飞”品牌授权为由骗取被害人钟某某50000元。
5、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以帮助办理京东网店“雪中飞”品牌授权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甲55000元,一个月后未办理好品牌授权,经被害人黄某甲多次催讨,被告人于11月2日至15日陆续退还了44000元,剩余11000元拖欠未还。
6、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以帮助办理京东网店吉普品牌授权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乙6000元,因未兑现“一周内办好”的许诺,经被害人黄某乙催讨,被告人陆续退还6000元。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再次以帮助办理京东网店“红蜻蜓”品牌授权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乙6000元。
7、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以帮助办理京东网店“吉普”品牌授权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3000元,因未兑现“一周内办好”的许诺,经被害人郭某某催讨,退还3000元授权费。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再次以帮助办理京东网店北极绒品牌授权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10000元。
8、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以帮助办理京东网店“吉普”品牌授权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某11500元,因未兑现“一周内办好”的许诺,经被害人何某某多次催讨,退还了8500元,剩余的3000拖延未退。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再次以帮助办理京东网店“红蜻蜓”品牌授权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某6000元。
9、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以帮助办理京东网店“吉普”品牌授权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6000元,因未兑现“一周内办好”的许诺,经被害人陈某某多次催讨,被告人于2019年11月11日返还被害人陈某某3000元,剩余3000元拖欠未还。同日,被告人再次以帮助办理京东网店“红蜻蜓”品牌授权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9000元。
10、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以帮助办理京东网店jeep和“雪中飞”品牌授权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16000元。
11、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以帮助办理京东网店“梦特娇”品牌授权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丙12000元,因未兑现“一周内办好”的许诺,经被害人黄某丙催讨,被告人陆续退还9000元,剩余3000元拖延未还。
12、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以帮助办理京东网店“梦特娇”品牌授权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丁8000元。
13、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以帮助办理京东网店“啄木鸟”品牌授权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戊6000元。
14、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以帮助办理京东网店“红蜻蜓”品牌授权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7000元。
15、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以帮助办理京东网店“鳄鱼”品牌授权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丙6000元。
16、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以帮助办理京东网店“红蜻蜓”品牌授权为由骗取被害人袁某某6000元。
17、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以帮助办理京东网店“红蜻蜓”品牌授权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戌6000元。
18、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以帮助办理京东网店“梦特娇”品牌授权为由骗取被害人江某某12000元。
19、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以帮助办理京东网店品牌授权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林某丁”品牌授权费,后未兑现办好授权承诺,经被害人“林某丁”催讨退还部分欠款,剩余35000元拖欠未还。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与被害人陈某某、江某某到分宜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询问值班民警是否可以立案侦查,经民警了解情况后,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如实供述。案发后,被告人母亲林某戊为被告人退还了本案被害人的全部被骗款项,本案被害人均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iPhone6手机和OPPO手机各壹部;
2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表、领条、谅解书等书证;
3王某乙、林某甲、钟某某、林某乙等19名被害人的陈述;
4证人林某戊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7手机微信截图、支付宝截图、手机数据提取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欺骗方法,多次诈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文强
(院印)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分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光盘贰张,量刑建议书壹份,换押证,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壹份;
4.物证及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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