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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屯,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2 月1 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8日被铁东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李某某办理贷款需要银行流水为由,收取被害人李某某转账317,500.00元,后向李某某账户转回209,000.00元,并未帮助李某某办理贷款,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余款,骗取李某某108,500.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欠款,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亲属返还全部诈骗款项。

1.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公民户籍信息证明;(4)无犯罪记录证明;(5)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6)微信聊天记录;(7)对帐单。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经构成诈骗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全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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