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威县公安局抓获,9月7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曲某某的邢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43万余元的价格,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重型半挂车,口头约定首付款5万元,余款两年内(2020年3月前)还清,车辆以邢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注册登记,待还清全部车款后,再办理过户。
期间,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瞒着曲某某将该车以26.4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张某某,约定首付10万元,余款11个月内还清,待2020年3月张某某还清全部车款后,王某某负责将车过户到张名下。
至2020年2月29日,张某某已将26.4万元车款全部付给被告人王某某,但王某某并未付给曲某某,而是用于其个人消费,截止到2020年4月王某某尚欠曲某某16万元车款未还。当张某某找到王某某、曲某某要求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曲拒绝办理,并将车辆营运证作废,张某某既不能取得车辆所有权,也无法上路营运。
被告人王某某两头欺骗,造成张某某直接损失26.4万元,曲某某损失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曲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书证:邢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王某某对曲某某的还款记录(部分)、本案货车登记证书、王某某书写的欠条、王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的售车协议、张某某付给王某某车款的微信转账记录;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证明、户籍信息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德华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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