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编号:610527********0056,户籍地所在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号,现住白水县**镇**小区**号,无业。2012年11月7日因诈骗罪被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3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2因诈骗被白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以给被害人李某某办理***纯净水代理点为由分七次骗取李某某现金500元,微信转账3400元,共计骗取3900元。
2.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白水县城关镇**路*段**轮胎行以现金换微信红包为由,骗取杨某甲微信转账400元后逃离。
3.2019年9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白水县**镇街道**餐厅以现金换微信红包为由,骗取薛某某微信转账600元后逃离。
4.2019年9月10日早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白水县**镇街道**综合超市以为西固镇政府某办公室买烟为由,骗取陈某某5条黄芙蓉王香烟后逃离,经白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5条黄芙蓉王香烟价值1250元。
5.2019年9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白水县**镇**街道**百货商店,以为杜康镇某办公室买烟为由,骗取杨某乙5条黄芙蓉王香烟后逃离,经白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5条黄芙蓉王香烟价值1250元。
6.2019年9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白水县**镇**村小学广场附近以现金换微信红包为由,骗取问某某支付宝700元后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转账记录、监控视频、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艳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诈骗作案六次,诈骗数额8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立功情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玲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
2.案卷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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