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金州区**路**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2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16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日被该局社区戒毒三年;再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1月4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将0.4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视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鑫
检察官助理:李雅楠
2021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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