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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镇**村委会**组**号,案发前住临沧市临翔区**小区**片区**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临沧市临翔区**小区**栋**室用微信转账的方式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熊某某(另案处理)冰毒可疑物(俗称麻黄素)一袋,公安机关后在临沧市临翔区**小区**幢**单元**室熊某某家主卧室梳妆台第二抽屉内查获该冰毒可疑物。经称量,查获的冰毒可疑物净重为18.93克。经鉴定,送检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毒品甲基苯丙胺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宏

检察官助理:黄显露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贰册、散卷壹册、证人名单壹份、手机壹部、光盘拾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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