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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公诉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编号:610527********2734,户籍地所在陕西省白水县**镇**村**组,住址同上,农民。2015年2月3日因盗窃罪被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分十五次将3克冰毒卖于吸毒人员王某甲吸食,从中牟取差价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 甲基苯丙胺)共计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玲

(院印)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

2.案卷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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